分类:买房指南时间:2021-10-21 17:26:48浏览量()
[摘要]各直属管理局,各受委托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轻缴存职工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还贷负担,充分保障职工利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
买房TEL:18089828470
各直属管理局,各受委托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轻缴存职工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还贷负担,充分保障职工利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管理局及各受委托银行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商转公贷款”政策有序推进。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商业性住房贷款还贷负担,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所属各直属局负责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各直属局负责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受委托贷款银行根据直属局审批意见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受委托贷款银行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对象。在本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属于办理商转公贷款范畴。
第六条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借款人必须为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为买受人);
(四)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
(六)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七)首付款与已偿还的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额度及期限应符合《操作规程》的规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醉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且在原商业贷款余额内;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贷款所需材料。
(一)《操作规程》规定的贷款所需基础性材料;
(二)《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三)办理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未满1年的按已有还款记录提供);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原商业贷款承办银行与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商业银行,且为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
借款人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直属局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审核、审批
直属局对借款人提供的商转公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于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三)签订借款合同
经直属局审批通过后,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所需手续,并通知借款人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在办妥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后生效。
(四)办理抵押登记
咨询TEL:180
8⒐8⒉8⒋70
关注公众号获取实时房价信息
海南房产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