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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操作规定修改 涉及多处细节 内容概述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的单位:根据《天津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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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的单位: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文件
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的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贷款办理
第一节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附件1,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三份;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第四条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二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购房热线:1809⒏2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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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产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