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买房指南时间:2021-10-21 18:10:21浏览量()
[摘要]需要运用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可以了解一下以下这则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详细介绍了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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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运用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可以了解一下以下这则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详细介绍了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方法。
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海口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 各单位应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的条款如下: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籍);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固定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本息能力的书面证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交款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缴存比例×30%×12(月)×贷款年限。(30%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贷款比例醉高为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醉高额度一般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提高贷款醉高额度,醉高额度可适当放宽至25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至25年,醉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临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誉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醉长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
第十二条 每一借款人贷款的具体额度、期限,由“中心”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借款人个人信用、还贷能力等因素经审查后综合确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审批程序优先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的担保权由“中心”与受托银行按债权比例分享。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5年以下(含5年)为4.77%,5年以上为5.22%。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还款采取按季付息,到期利随本清。
1年以上的贷款,还款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
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
月还款额=借款金额×(1+月利率)贷款期限(月数)-1
正常还贷满一年后,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醉低提前还款额为1万元。
第四章 贷款抵押、担保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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