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买房指南时间:2021-10-21 18:11:37浏览量()
[摘要]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规定,经海口市委、市政府批准,于 2002年9月组建成立的, 2003年1月正式运行;为直属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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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规定,经海口市委、市政府批准,于 2002年9月组建成立的, 2003年1月正式运行;为直属海口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对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
(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九)出境定居的;
(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三)享受城镇醉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第五条 依照第四条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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