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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二手房 哪些房产需要办理公证?

    分类:买房指南时间:2021-10-21 19:08:27浏览量(

    [摘要]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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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规定,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必须先公证: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经公证的遗嘱在遗嘱类别中具有醉高的法律效力,易于遗嘱人去世后其子女凭此继承房产和解决纠纷。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购买二手房 哪些房产需要办理公证?

      遗嘱公证: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1、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赠与房产公证

      房产赠与,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房产公证的作用

      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而房产交易如经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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